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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2010-8-19 18:14:32 


    
第一条  为加强对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以下简称水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水运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会知识产权是指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对2010年水运会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水运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是指组委会和经组委会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会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水运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会歌、会旗、全称(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英文译名(2010 China Water Sports Games);
(二)以组委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或标志;
(三)其他与水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与水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水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水运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水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水运会组委会批准、授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组委会的名义,使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水运会知识产权,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水运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水运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三)变相利用与水运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水运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包括公益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使用水运会知识产权的授权文件。
第十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水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文化、海关、公安、城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水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的行为均可向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二)依法封存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收缴并销毁侵权商品标识;
(五)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六)侵权水运会商标、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十三条  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组委会和相关权利人发现水运会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实行前发生的侵犯水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对经过登记注册或者授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管理中心、山东省体育局、日照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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