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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2010-9-2 15: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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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上顽强拼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做到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各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严格遵守执行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运动队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有关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五)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六)在预、决赛中出现以下几类行为之一的,取消运动队的评选资格:
1、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谋求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3、罢赛的;
4、拒绝领奖的;
5、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2)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的;
(3)扰乱赛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
(4)干扰裁判员正常执法且行为恶劣的。
6、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二)香港和澳门代表队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8:1;运动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名额比例原则上为15:1。
五、奖励办法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授予证书;
六、评选活动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任务化、指标化、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使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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