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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社会赞助捐赠资金(物资)实施细则

2010-5-25 15:26:13 

    为规范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社会赞助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根据《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市场开发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届水运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筹委会授权财务市场部具体负责水运会社会赞助和资金(物资)捐赠工作。按照筹委会的要求,财务市场部要整合相关媒体、户外公益广告以及各赛场的广告资源,统一规划、整体包装,合理优化地进行市场开发,以达到最大效益。
    二、做好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加强对水运会资源市场的监控,保护作为特殊标志(水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所有人的各项权益。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对那些因商业目的而使用水运会特殊标志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筹委会,并迅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三、社会捐赠和直接赞助的资金(物资),要全部用于水运会的承办工作。
    四、引进、运作市外企业赞助的具体规定如下:由财务市场部与市外企业直接联系运作的赞助资金(物资),给予运作人员赞助总金额的10%作为奖励(引进的物资以实物奖励);广告代理公司引进、运作的市外赞助资金(物资),用于企业形象包装、宣传的费用不超过赞助总金额的25%,广告代理公司的运作费用不超过赞助总金额的20%,两项费用合计不超过赞助总金额的45%。如遇特殊情况,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
    五、赞助和捐赠资金(物资)要全部纳入水运会管理,设立专户储存,由专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纪律,按照制度规定建立相关帐目,对接受的赞助资金(物资)和社会捐赠分别建立登记册,保证及时入帐,专款专用于水运会开支。
    六、赞助和捐赠资金(物资)的收支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严格审计和监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本细则解释权归2010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筹委会。

 

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管理中心、山东省体育局、日照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中国日照奥林匹克水上公园水上运动基地综合楼